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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相关法律法规全文及2026年最新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GB/T 16180-2014 2026赔偿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动能力鉴定: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 医疗依赖: 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 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 总则

4.1 判断依据

4.1.1 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 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 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4.1.4 医疗依赖: a)特殊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 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主行动。分三级: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 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工伤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本规则。

4.4 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5个门类: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4.5 条目划分

按照4.4中的5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4.6 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 一级(共23条目)

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一级条款系列:

5.2 二级(共39条目)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条款包括: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偏瘫肌力≤2级;截瘫肌力≤2级;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双膝以上缺失;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四肢大关节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一眼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心功能不全三级;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肝切除3/4合并肝功能重度损害;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职业性急性白血病;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肝血管肉瘤;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职业性膀胱癌;放射性肿瘤等共39条。

5.3 三级(共47条目)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条款包括: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偏瘫肌力3级;截瘫肌力3级;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以上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一眼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双眼矫正视力<0.05;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呼吸困难;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舌缺损>全舌的2/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Ⅲ度房室传导阻滞;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膀胱全切除;尘肺叁期;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粒细胞缺乏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职业性慢性白血病;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砷性皮肤癌;放射性皮肤癌等共47条。

5.4 四级(共55条目)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条款包括:中度智能损伤;重度癫痫;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单肢瘫肌力≤2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一侧肘上缺失;一眼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双眼矫正视力<0.1;双耳听力损失≥91dB;一侧全肺切除术;双侧肺叶切除术;心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二级;全胃切除;胰头十二指肠切除;小肠切除3/4;肝切除2/3;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尘肺贰期;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等共55条。

5.5 五级(共65条目)

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条款包括:四肢瘫肌力4级;单肢瘫肌力3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完全运动性失语;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一侧前臂缺失;一手功能完全丧失;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一侧膝以下缺失;一眼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双眼视野≤40%;双耳听力损失≥81dB;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双肺叶切除术;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胃切除3/4;小肠切除2/3;肝切除1/2;胰切除2/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两侧睾丸附睾缺损;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阴茎全缺损;双侧卵巢切除;阴道闭锁;肺功能中度损伤;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慢性重度磷中毒;重度手臂振动病等共65条。

5.6 六级(共76条目)

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条款包括:癫痫中度;轻度智能损伤;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三肢瘫肌力4级;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面部瘢痕或植皮≥1/3;全身瘢痕面积≥40%;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一侧踝以下缺失;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一侧眼球摘除;一眼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双眼矫正视力≤0.2;双耳听力损失≥71dB;双侧前庭功能丧失;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胃切除2/3;小肠切除1/2;肝切除1/3;胰切除1/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肾损伤性高血压;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子宫切除;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白血病完全缓解;中度手臂振动病;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重度中毒等共76条。

5.7 七级(共63条目)

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条款包括:偏瘫肌力4级;截瘫肌力4级;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全身瘢痕面积≥30%;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一足1~5趾缺失;一前足缺失;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一眼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3;双耳听力损失≥56dB;肺叶切除术;气管部分切除术;胃切除1/2;小肠切除1/2;结肠大部分切除;肝切除1/4;脾切除;胰切除1/3;一侧肾切除;膀胱部分切除;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⁹/L;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肾功能不全代偿期;三度牙酸蚀病等共63条。

5.8 八级(共74条目)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条款包括:单肢体瘫肌力4级;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脑叶部分切除术后;面部烧伤植皮≥1/5;全身瘢痕面积≥20%;脊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肺段切除术;支气管成形术;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心脏大血管修补术;胃部分切除;小肠部分切除;结肠部分切除;肝部分切除;脾部分切除;胰部分切除;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一侧睾丸附睾切除;单侧卵巢切除;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慢性中度磷中毒;轻度手臂振动病;二度牙酸蚀等共74条。

5.9 九级(共42条目)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条款包括:癫痫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面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瘢痕;两个以上横突骨折;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1~2节脊柱内固定术;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一手食指2~3节缺失;一足拇趾末节缺失;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胆囊切除;一侧卵巢部分切除;乳腺成形术;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等共42条。

5.10 十级(共46条目)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条款包括: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全身瘢痕面积<5%但≥1%;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一侧不完全性面瘫;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乳腺修补术后;慢性轻度磷中毒;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井下工人滑囊炎;减压性骨坏死I期;一度牙酸蚀病;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等共46条。

6 附录说明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A.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 智能减退分级、癫痫分级、面瘫分级等
A.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 关节功能评定、手功能评定、脊柱损伤等
A.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 视力障碍分级、听力损失分级、牙损伤等
A.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 内脏损伤、肺功能损伤分级等
A.5 职业病内科门 — 尘肺、职业中毒等
A.6 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
A.7 系统治疗的界定
A.8 等级相应原则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 各门类正确使用说明,含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附录C(规范性附录): 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

表C.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表C.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表C.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表C.4 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门
表C.5 职业病内科门

五张分级表共列有530条伤残评定条目,对应一级至十级。

7 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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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共530条伤残条目,以上列举了一至十级的主要条款。完整分级对照表及全部条目详见附录C。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公布的最新文本为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请查询当地规定。